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2號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好小子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代 表 人 龍濟民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文化學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代 表 人 鄭淑菁
賴淑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柯文哲為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1日宣判,宣判後被上訴人代表人自103年12月25日起由郝龍斌變更為柯文哲,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許 瑞 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