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 告 許湄苓
許鴻鐘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民國(下同)103 年4 月11日編號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處分及銷燬6 顆蘋果之處分(見本院卷第6 頁),而上開3,000 元之罰鍰及6 顆蘋果之價值,即其訴訟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4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