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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4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抗 告 人 林綴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