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殷金儉
蕭瑞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呂珮如
李蕙安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