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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銘陽(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林江義(主委)訴訟代理人 李述奇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怡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法 官 高 愈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