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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0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煥禎即壢新醫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