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董金定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農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向被告申請雙耳聽障農保身心障礙給付,被告以民國
102 年7 月25日保受給字第10260079010 號函復不予給付,,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並應按失能之雙耳聽力第七等級給付原告440 日,每日340 元計,總計新台幣(下同)149,600 元。本件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