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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李恒隆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澄宇(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流通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暨申請補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

170 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所請。原告不服,以其為太平洋流通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太平洋流通公司100年11月15日申請變更其董事為徐旭東、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開發公司)、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開發公司),變更其監察人為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聚化纖公司),並申報公司印章變更暨申請補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件撤銷訴訟判決結果,將可能使太平洋流通公司、徐旭東、亞太開發公司、新世紀開發公司及大聚化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