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李恒隆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鄭又瑋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參 加 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
宋耀明 律師湯偉祥 律師
參 加 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澄宇(董事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陳建中 律師徐沛然 律師輔助參加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晴雯(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楊大德 律師林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太流公司)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嗣於102 年6 月20日檢附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申請章程修正變更登記,案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170 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及補辦96年6 月28日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原告不服,以其為參加人太流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參加人太流公司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之最大股東,且於太百公司董事會5 席董事中占有2 席董事席次,而太百公司亦為參加人太流公司股東,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太百公司之權益,其就本件訴訟確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太百公司具狀聲請輔助參加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