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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佛光大學代 表 人 楊朝祥(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參 加 人 李元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元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8年間檢附以該校經濟學系教授李元和(即參加人,102 年間退休)為計畫主持人之「農產品媒體設計與市○○路研究之人才培訓計畫」(下稱系爭培訓計畫),申經被告以98年6 月3 日農科字第0980020861號函,補助執行被告培訓農業高科技研發和營銷人才-農產品媒體設計與市○○路研究計畫,復於99年3 月17日以農科字農科字第0990020329號函續予補助執行該計畫。嗣被告以參加人執行上開計畫,支用經費未符相關規定,應繳回款項計新臺幣(下同)

98 6,800元,以102 年1 月4 日農科字第1010133689號函請原告於102 年1 月30日前繳回。原告申請復查,經被告復核結果,以參加人執行計畫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及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30點規定,以10

2 年1 月30日農科字第1020202854號函請原告於文到5 日內繳回補助經費之剔除款986,800 元,並停止補助原告5 年(

102 年至106 年)(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為系爭培訓計畫之主持人,由其透過原告向被告申領本補計畫補助經費,且被告補助所所撥經費,亦由原告全數轉由參加人支領完畢。因此本件訴訟結果倘判決原告須繳回經費剔除款,原告主張得向參加人請求賠償損失。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補助費
裁判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