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0號原 告 李志均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原 告 孫秀美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原 告 余賜秦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複 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李潤芬
蔣國志上列當事人間社會行政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0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 行所載「104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4年2月 4日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