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原 告 姚淑芬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柳慧謙 律師黃盈舜 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代 表 人 謝顒丞(校長)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陳俊安 律師
參 加 人 張婷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婷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講師資格參加民國(下同)102 學年度被告表演藝術學院舞蹈學系專任教師甄選(下稱系爭甄選),經被告以
102 年9 月16日臺藝大人字第0000000000A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未獲錄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ꆼ訴願決定、原處分與被告102 年5 月24日所為核定聘任參加人為被告表演藝術學院舞蹈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之處分均撤銷。ꆼ被告應就102 學年度表演藝術學院舞蹈學系之專任教師聘任另為適法之行政處分。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ꆼ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