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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古捷益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文祥 律師複 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被 告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 表 人 張金鏘(代理署長)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劉師霖(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4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