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古捷益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文祥 律師複 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被 告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 表 人 張金鏘(代理署長)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劉師霖(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4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林 玫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