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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6號抗 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被告)代 表 人 董翔龍(主任委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學孜間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66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3 年8 月13日起(抗告人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無在途期間),算至103年8月22日(星期五)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3年8月25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稽,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有關退輔事務
裁判日期: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