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李帷榛被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局長)住同上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蔣丙煌(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溢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3月24日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第一行所載:「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溢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