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6號上 訴 人 謝玉麗被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二、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主張略以:(一)原審法院未對上訴人做有利證據調查,即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5日至孫國勝外科診所就診時,該醫師就未確實診斷上訴人雙腳受傷狀況,原審法院未對內容加以審酌,詎料,孫國勝醫師未仔細檢查上訴人雙腳傷勢而開立有瑕疵診斷證明書,即被上訴人及其特約醫師受「有瑕疵診斷證明書」影響,致不利上訴人之證據調查,因孫國勝醫師之醫療行為不確實遭上訴人申訴,並遭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新臺幣2 萬元,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文可稽。其次,上訴人係「拜訪客戶樓梯間踩空」產生雙腳受傷,豈可能僅有左腳受傷嚴重,右腳完全沒事之理,亦因孫國勝醫師診斷不確實,上訴人才至立誠骨科診所就診,該診所立即診斷出「右膝腫脹仍明顯可見,主訴為跌倒所致傷害,內側韌帶斷係由外力引起,與跌倒之主訴並無不符……」,有立誠骨科診所函覆被上訴人公文可稽及上訴人健保紀錄可稽,嗣被上訴人僅依孫國勝外科診所開立診斷證明理賠120 日職災給付,並未依立誠骨科診所開立證明理賠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0,694 元,故本件應可歸責於孫醫師診斷瑕疵,致被上訴人判斷錯誤,故被上訴人應立即理賠上訴人右腳傷害之職災給付190,694 元。(二)原審法院針對台大醫院之專業判斷回覆結果,竟以得心證理由逕認定「恐有擅斷」之結論,恐有違反證據法則。台大醫院已屬第三方公正單位,原審法院竟以得心證事由否定台大醫院函覆,作為不利上訴人之證據調查,故原審法院已有違反審判原則。(三)按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 日函文(發文字號:保給核字第101082012483號)致上訴人,有勞工保險局給付處開立憑證可稽。主旨:申請核退墊健保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案,經本局審核同意退7,720 元,已於102 年1 月2 日核付,並送交金融機構於近日內轉帳匯入申請書所載指定帳號……。該內容顯示被上訴人先已核退7,720 元給上訴人,被上訴人所審核上訴人墊付健保費用期間為100 年10月25日至101 年11月5 日,即門診之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被上訴人原認定僅核發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為100 年10月27日至101 年2 月23日止共120 日,與上開上訴人墊付健保費用期間顯有不同,顯見被上訴人審核「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期間」與「墊付健保費用期間」竟有兩種不同標準,故依被上訴人核退職業自墊健保費用乙案顯示,足證上訴人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期間,目前應自100 年10月25日至101 年11月5 日止等語。

四、經核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

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巳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勞保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