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他字第14號原 告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本院104 年度他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