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76號聲 請 人 Hernandez Christiana Alix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居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