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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停字第 9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93號聲 請 人 陳榮華

陳榮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4年度簡字第9號謙股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執行程序,請准予停止執行。查相對人及盧楚山與債務人間等強制執行事件(103年度司執庚字第12392號庚股),相對人等曾就聲請人共有座落重劃前(宜蘭縣○○鄉○○○段○○○○○號田面積935.12平方公尺)提出查封,不日即將拍賣,惟上間不動產聲請人有所有權,經向鈞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經鈞院審理中,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依行政訟訴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請求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內政部104年4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40016450號訴願決定,於104年6月18日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於104年9月9日以104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另分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農地重劃事件一案),參酌其行政訴訟起訴狀載「為不服內政部於104年4月下旬所為訴願之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下……」等語,及所附內政部104 年4 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40016450號訴願決定書影本,可知聲請人因不服宜蘭縣政府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現於本院審理中;惟聲請人於本件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卻記載「104年度簡字第9號謙股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執行程序,請准予停止執行。」聲請之原因及理由欄復載以「相對人及盧楚山與債務人間等強制執行事件(103年度司執庚字第12392號庚股),相對人等曾就聲請人共有座落重劃前(宜蘭縣○○鄉○○○段○○○○○號田面積935.12平方公尺)提出查封,不日即將拍賣……」等語。為釐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究為何指,本院於104 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具狀補正其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為何,經聲請人於104 年12月15日具狀陳報:「……本件不服宜蘭縣政府農地重劃事件在分配前之農地即指宜蘭縣○○鄉○○○段○○○○號系爭土地被法院法院查封、拍賣,聲請停止執行裁定而言。」等語,足見本件聲請意旨在聲請停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度司執庚字第1239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而該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確為本件聲請人,有本院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18頁)。上開執行程序屬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向辦理該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權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權限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