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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全字第 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6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廖超祥(關務長)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聖威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玉珍(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19 萬1,298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219 萬1,298 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19 萬1,298 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關稅法,經聲請人以民國

102 年第00000000號更1 、102 年第00000000號更1 、102年第00000000號更1 、102 年第00000000號更1 等4 份處分書,處相對人追繳貨價新臺幣(下同)219 萬1,298 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上開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上開4 份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為相當之釋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19 萬1,298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