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救字第 2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22號聲 請 人 鄭名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陳情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

599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行政訴訟法第10

1 條、第102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第2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請移送法官評鑑事件,現在正由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99 號審理中。聲請人屬無資力者,生活十分困難,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固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桃救字第5 號民事裁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下同)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惟查:

(一)聲請人於102 年度有取自榮○行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43,54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聲請人於102 年度既有243,540 元之所得,則就僅4,000 元之裁判費,已難謂當然無資力繳納。

(二)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桃救字第5 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8 頁),固足證明聲請人與訴外人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經該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惟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本件行政訴訟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99 號陳情事件)獲准法律扶助之文件釋明其所主張之事實,足認聲請人並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事件獲准訴訟救助,而參諸法律扶助法第16條第1 項「法律扶助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第1 款)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第2 款)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第3 款)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第4 款)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第5 款)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第6 款)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及第17條「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等規定可知,無資力僅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個案是否准予法律扶助其中之一要件,縱聲請人於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經准予法律扶助,尚非謂其行政訴訟事件亦當然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準此,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無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餘地。況法律扶助法第3 條規定之無資力者,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與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所謂無資力,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尚屬有間。

(三)至聲請人另提之訴外人之鄭○○、鄭周○○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訴外人鄭○○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府103 年1 月15日府城更字第1030013407號函、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物,僅足證明訴外人之鄭○○、鄭周○○之財產資力及身體健康情形,並非本件聲請人之財產資力情形,於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足採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仍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或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之情事,即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繳納其訴訟費用,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