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60號抗 告 人 郭明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 月17日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