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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號抗 告 人 蔡長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