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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雄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的緣由:本件聲請人與經濟部、桃園縣政府、內政部、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等事件,經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9日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判決駁回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之訴後,聲請人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290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嗣聲請人104 年8 月4 日聲請到院聽取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事件全部庭期錄音內容。

二、經查:

1、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事件審理期間,歷經四次準備程序(102 年3 月25日、102 年4 月29日、102 年7 月29日、

102 年11月15日)及一次言詞辯論(103 年5 月22日),其中102 年4 月29日及102 年7 月29日等2 次開庭錄音光碟,早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5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已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名稱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修正前之102 年7 月29日請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而由其取得該2 次開庭之錄音光碟,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事件卷第264 頁聲請交付開庭數位錄音光碟狀、第265 頁法院處理聲請轉錄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紀錄表、第26

6 頁送達內容為法庭錄音光碟一片之送達證書附於該事件卷可稽(參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31號裁定)。亦即,5 次的開庭,聲請人已取得其中2次開庭的法庭錄音光碟。

2、102 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 條第

1 項係規定:「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前條第1 項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聲請由本人或本人委任之人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當時增訂之立法理由已明揭「考量法庭錄音內容,亦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分,如第8 條所定之聲請權人未及依該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將難於裁判確定後,援引上開錄音內容以維護權益。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自宜賦予上開聲請權人於裁判確定後對上開錄音內容,有聲請播放之程序權益」本旨。足見,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其前提必須是「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及依102 年10月25日修正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者為限,絕非漫無規章。聲請人認為102 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對於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聲請,並無限制或不許之規定,即有誤解。

3、再者,觀察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其內容係記載「聲請人依法庭錄音辦法第9 條第1 項,請求貴院院長依法許可公開播放……全部庭期錄音,請直接播放電腦檔案,不接受錄音光碟。聲請人預定於……三次到院聽取全部錄音內容……按聽取法庭錄音內容,依現行法律,並無不許或限制聲請人之規定,法院依法不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聽取全部五次錄音內容」等語,完全未提及或說明其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有何要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利益及其必要性,已明顯不符10

2 年10月25日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 條第1項的規範意旨。此外,聲請人就其已取得之2 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到院聽取錄音內容,更不符合「未及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立法本意,本質上亦無必要。

4、況且,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名稱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鑑於「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可經由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方式,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現行聲請到院聽取或觀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已無實益」,將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 條規定予以刪除(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4 年8 月7 日修正總說明)。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新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既已刪除原第9 條「得聲請到法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已於法無據。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到院聽取錄音內容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