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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更一字第 4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代 表 人 張有惠(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昭義(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8日以智行發字第102048號函及102 年10月4 日智行發字第102058 號函,檢附原告第6屆第16次董監聯席會通過第7 屆董事、監察人改組核驗資料申請核備及第7 屆第1 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送請被告備查。依據原告改選結果,第7 屆董事、監察人擬自102 年9 月28日起,任期3 年(自102 年9 月28日至105 年9 月27日止) 。經被告以參加人主張其係原告之捐助人,認原告捐助章程第4 條及第5 條有違當初捐助目的,乃向法院聲請准予變更原告捐助章程,該訴訟程序仍進行中,尚未確定。被告就原告上開聲請以103 年1 月3 日經商字第10302400150 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原告,有關第6 屆第16次董監聯席會議討論改選董事、監察人一節,應予暫緩,俟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確定後,再行依據系爭章程辦理改組相關事宜;另原告函送第7 屆第1 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併同暫不予備查。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申請核備第6 屆第16次董監聯席討論第7 屆董事、監察人改組核驗資料及第7 屆第1 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備查,應遵照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前審判決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部分,原告未聲明不服),經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判字第205 號判決將前審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原告之捐助人(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 年度上字第236 號民事判決意旨),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其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益受有損害。從而,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裁判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