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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 告 巧紳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勝賜(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鄭華合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麥揚竣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