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 告 巧紳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勝賜(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鄭華合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麥揚竣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