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 告 陳智祥

陳成中陳成龍陳盈伃陳靜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婉瑄

何怡潔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裁判案由:申請抵繳遺產稅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