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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三三餐飲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仁福(董事)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有關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法 官 許 瑞 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