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 告 賴美玲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黃妙修(處長)上列當事人間非法占用國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