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上 訴 人 阮氏香莊訴訟代理人 梁家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民國
105 年4 月7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