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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5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仝清筠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王以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賦稅署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79條至第85條、第87條至第94條、第95條、第96條至第106 條、第108條、第109 條之1 、第111 條至第113 條、第114 條第1 項及第115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賦稅署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 元,聲請人已於104 年12月24日繳納,嗣於

105 年1 月13日,再次繳納上訴費用6,000 元。聲請人為此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林 惠 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