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抗 告 人 葉 杰
黃靖芳莊榮兆林正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8日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10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