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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 告 江正

江洪川莊榮兆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表 人 朱兆民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表 人 蔡碧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聲請非常上訴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