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5號抗 告 人 江 正
江洪川 臺中市○○區○○○街○○○號5樓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37 號裁定具狀聲明不服,請求廢棄原裁定,應以抗告辦理。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