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 告 桐迎行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簡佑君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美琪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訴訟代理人狀陳:其係原告公司前代表人林鵬飛代表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因林鵬飛於民國104年11月3日死亡,原告迄今尚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並選出新任董事長,為公平維護公司權益,請求停止訴訟程序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為憑,為期訴訟程序周詳,本院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