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燿璋(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余淑杏 律師許喬茹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張振乾(處長)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
參 加 人 毛隆昌
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石豐義石豐霖石 磊丹 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陳忠駿袁百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熊依翎 律師
參 加 人 毛劉秋香
毛美鳳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毛隆昌、毛劉秋香、毛美鳳、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丹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石豐義、石豐霖、石磊、陳忠駿、袁百宏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於96年8月27日以交路字第09600080841號公告委任參加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參加人日管處)執行「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下稱系爭BOT案)。參加人日管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於98年1月16日與原告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原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7條第1 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光旅館「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交通部觀光局(下稱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號函送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即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100 年7 月28日環署綜字第1000057551號函請開發單位確認正確案名。原告據於100 年9 月2 日檢送系爭BOT 案環說書,經觀光局100 年9 月13日觀業字第1000030140號函報環保署審查。嗣原告補正相關資料,經環保署召開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於102 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下稱第243 次會議)審查結果,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環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下稱103 年10月13日公告)系爭BOT案環說書審查結論。參加人日管處不服上開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 月2 日院臺訴字第1040128245號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3 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撤銷。」參加人毛隆昌、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毛喬慧、毛靖恩、毛美麗、石豐義、石豐霖、袁詩淳、石豐正、石磊、丹菁、丹俊傑、陳忠駿、袁百宏、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及石慶龍等20人不服上開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758 號),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另參加人毛隆昌、毛劉秋香、毛美鳳、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丹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等20人不服上開審查結論,提起訴願,經被告將原處分撤銷,並命原處分機關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日管處及毛隆昌、毛劉秋香、毛美鳳、毛美麗、毛喬慧、毛靖恩、毛庭敏、陳詩樺、丹志文、袁詩淳、石豐正、丹菁、丹俊傑、石翠萍、高榮輝、黃一哲、石慶龍、石承弘、石進宏、謝明原、石豐義、石豐霖、石磊、陳忠駿、袁百宏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