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6號原 告 許鈺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嚴逸隆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參 加 人 盧炎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參加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所為上訴,業經10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第1178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107年8月10日台民六107台上1178字第1070000002號函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份附卷可稽(原告亦陳報該民事裁定影本一件)。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