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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 告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杜興泰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上列當事人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郵寄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