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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原 告 簡銘宏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劉銘龍(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噪音管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其訴訟標的為「裁處新台幣2 萬1 千元罰鍰及處環境教育講習4 小時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裁判日期: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