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 告 詹有燦
詹淑美詹有財詹有福詹含笑吳詹淑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張頌恩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陳威仁(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余佳樺
參 加 人 國防部軍備局代 表 人 何安繼(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防部軍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前陸軍總司令部(民國94年1月1日更名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95年2月17日再更名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陸軍506浮橋連五六軍協建築保養廠,由國防部層經行政院46年10月30日台46內5901號令核准徵收前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為新北市○○○鎮○○段(以下稱潭底段)210-2 地號等15筆土地,經臺灣省政府46年11月29日(四六)府民地丁字第4601號令轉前臺北縣政府以47年1 月27日北府德四字第0615號公告。原告等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詹玉成之繼承人,以詹玉成原有之潭底段232-2 、233 、233-1 、234-1 、235、236-2 、237 地號等7 筆土地(以下稱系爭被徵收土地)於93年5 月28日發生管理者變更,94年2 月26日樹林都市計畫變更時,分割為前臺北縣樹林市○○段(以下簡稱樹新段)99、99-1、99-2地號等3 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依序變更為機關用地(供樹林市公所及前臺北縣政府檔案大樓使用)、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商業區,嗣後再發生數次管理者變更,土地分區使用之改變與管理者變更皆屬客觀情況有所變更,因客觀情況改變導致該持續性之公共事業已不再需要被徵收之土地,符合請求撤銷或廢止土地徵收之事由云云,於
103 年5 月6 日請求撤銷或廢止土地徵收。案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第70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被告爰103 年12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31303454號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國防部為本件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對本件土地徵收過程情形較為瞭解,而國防部具狀陳稱該部「核定不動產管理機關,自95年4月1日起整編至『國防部軍備局』為單一不動產管理機關」等語,由國防部軍備局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