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郭明男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 林寬裕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5年1月4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60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19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亦有訴訟救助裁定、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作業頁面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