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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抗告人(即異議人)郭明男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提具異議書。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第264條、第271 條定有明文,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文化事務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