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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3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 告 林英治訴訟代理人 黃紘勝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陳郁雯陳傳龍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救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拆遷救濟金
裁判日期: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