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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鴻文(董事長)原 告 上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枝榮(董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翁林瑋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黃雍晶律師李劍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

4 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 年6 月23日下午3 時(於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