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 告 羅守生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複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原 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黃崇倫黃俊維黃渭清羅春喜陳世光廖本驊廖本鉛廖本善廖本貴葉廖玉妹林塏峰廖月順廖學昌廖學錦廖學聰廖學填廖學釧廖學隆廖黃月廖麗玉廖本源廖學和廖玫瑜廖錦慧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陳俊傑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羅明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