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 告 羅守生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複 代 理人 賴郁樺 律師原 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黃崇倫黃俊維黃渭清羅春喜陳世光廖本驊廖本鉛廖本善廖本貴葉廖玉妹林塏峰廖月順廖學昌廖學錦廖學聰廖學填廖學釧廖學隆廖黃月廖麗玉廖本源廖學和廖玫瑜廖錦慧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
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陳俊傑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羅明通 律師
參 加 人 羅守燊
羅守沐鄧桂珠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參加人羅守燊、羅守沐、鄧桂珠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羅守燊、羅守沐、鄧桂珠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羅守燊、羅守沐、鄧桂珠聲請參加訴訟,其意旨略以:羅守燊、羅守沐、鄧桂珠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下稱系爭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被告以103 年
6 月17日府地重字第103014033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參加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所檢送之重劃計畫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系爭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獲敗訴之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符合首揭規定,是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