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 告 羅守生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原 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黃崇倫黃俊維黃渭清羅春喜陳世光廖本驊廖本鉛廖本善廖本貴葉廖玉妹林塏峰廖月順廖學昌廖學錦廖學聰廖學填廖學釧廖學隆廖黃月廖麗玉廖本源廖學和廖玫瑜廖錦慧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原桃園
縣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理事)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李麗君 律師
參 加 人 羅守燊
鄧桂珠羅守沐上 一 人輔 佐 人 黃佳慧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第188 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