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0號抗 告 人 林宏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