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 彭勝村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 表 人 董翔龍(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退輔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及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3 項、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