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7號抗 告 人 彭勝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有關退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